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監會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修改決定》,依法規范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
《修改決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有助于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有助于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證監會表示,為做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證監會將系統梳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規則,對于繼續適用的要嚴格執行,對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時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持有、回購股份的轉讓、回購股份的注銷等事項。
證監會提出,有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修改決定》及相關制度規則,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實施股份回購,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證監會表示,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市場秩序,發揮股份回購制度積極作用。
從歷史上股票回購家數和股票回購規模來看,A股市場至今共有5次股票回購潮,其中4次發生在股市低迷期。股份回購通常被認為在股價低迷的時候有很好的提振市場作用。基本邏輯是,回購會減少股本總額,在凈利潤不變的情況下,會提升每股收益。因此回購也被看做是對股東的一種回報,屬于利好。
但同時庫存股的使用和股份回購的濫用都有可能產生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質疑,同時在回購過程中可能存在股東之間的不平等問題,以及利用庫存股實現部分的反收購功能等等。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表示,由于回購往往會影響到市值管理,從公司披露回購計劃到后期的實施、執行,都應該進行及時信披。此外,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監管部門還應對上市公司回購方式、回購資金的來源及去向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及公司、相關方,必須進行嚴格查處和處罰,明確從嚴監管力度。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文章來源系網絡轉載,本網系信息發布平臺,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網及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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